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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意见

发布日期:2020-05-05 09:35:09    浏览次数: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近年来,随着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农业市场化、集约化、规模化加速推进,广大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对农业生产服务提出了新需求。同时,农业经营体制机制不断改革完善,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对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提出了新要求。为适应农业农村发展新形势,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各地要认真贯彻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及中央和省委1号文件精神,紧紧围绕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目标,坚持公益性服务与经营性服务相结合、专项服务与综合服务相协调,按照“主体多元化、运行市场化、服务专业化”要求,大力培育新型服务主体,加强服务设施装备建设,搭建为农服务平台,创新服务体制机制,加快构建覆盖全程、综合配套、便捷高效的立体式复合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二)目标任务。力争到2020年,全省农业基本公共服务实现全覆盖,主要农作物良种实现全覆盖,大田粮食作物全程社会化服务面积占50%以上,主要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达到80%以上,农业科技贡献率达65%以上,农业信息化覆盖率达95%以上,农业服务业总产值在2014年的基础上翻一番。


二、大力培育新型农业服务主体


(一)推进公共服务站点建设。巩固乡镇涉农公共服务机构基础条件建设成果,进一步健全农技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三位一体”公益性服务体系,完善经费保障和激励机制,调动基层公共服务人员积极性(责任单位:省农委、省财政厅,排一位的是牵头单位,下同)。按照“综合设置、分类建设”思路,整合农业、林业、水利、气象等服务资源,利用现有服务设施,建设一批设施配套、人员精干、运行规范的“一站式”乡镇农业公共服务中心。本着“民办公助、综合服务、动态运行、方便群众”原则,以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为载体,建设村级服务站点,推动农业公共服务向村社和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延伸(责任单位:省农委、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财政厅、省气象局)。按照基本公共气象服务均等化要求,大力推进气象信息进村进社区,开展气象为农服务社会化试点,加强气象防灾减灾应急工作,逐步建成覆盖城乡的气象服务体系(责任单位:省气象局、省民政厅、省农委)。


(二)发展合作服务组织。以提高市场竞争能力、专业服务能力和带动农户能力为目标,扶持发展各类合作服务组织。支持农民合作社为成员及其他生产经营主体提供技术指导、技能培训、生产资料采购经营、农产品加工流通等专业服务。引导农民合作社之间以及与其他服务主体之间的联合与合作,着力培育一批产业规模大、辐射带动力强的服务型联合社(体)(责任单位:省农委、省工商局、省财政厅)。支持村集体创办社区性合作服务组织,围绕土地流转、病虫害统防统治、农田基本建设和当地农业生产提供统一经营服务(责任单位:省农委、省工商局、省财政厅)。推进基层供销合作社自我改造,利用社有资产、人才、网络,发展农产品加工、流通和生产性服务业,逐步实现基层社与农村各类合作服务组织融合发展(责任单位:省供销社)。稳妥推进新型农村合作金融试点工作,支持开展多种形式的资金合作和互助服务(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安徽银监局、省农委)。


(三)壮大服务型农业企业。结合农业产业化推进,培育一批服务功能齐全、经济实力较强、运行管理规范、具有自主服务品牌的专业化服务企业。支持现有生产性农业企业发展农业服务业,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农产品流通、农技服务、农资供应、检验检测等领域,进一步完善全省农村市场体系(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农委、省工商局、省财政厅、省商务厅)。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按照“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原则,与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结成利益共同体,提供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服务(责任单位:省农委、省财政厅)。支持农垦、农机、农资、种子等大型涉农企业发挥主渠道优势,延伸涉农服务产业链,发展全要素、全过程、全产业链的现代农业服务业,成为集农资批发、仓储物流配送、连锁经营、生产基地于一体的集团化服务企业(责任单位:省农垦管理局、省供销社、省农机局、省工商局)。


(四)鼓励发展社会服务组织。支持农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设农业综合服务示范基地,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服务(责任单位:省农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农科院、安徽农业大学)。鼓励社会组织拓展为农服务功能,开展会员培训、科技指导、市场信息收集、政策法规宣传、业内主体信用评定等服务(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农委)。建立委托和购买机制,推动政府将适宜行业协会承担的服务职能逐步转移给行业协会(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农委)。积极培育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政策法律咨询等涉农中介服务组织(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工商局、省财政厅、省司法厅)。


三、提升农业社会化服务装备水平


(一)加强农机服务装备建设。在粮食和大宗农产品主产区,支持服务主体推广机械化育秧、水稻机插、玉米机收、机械化植保、收获后烘干等全程机械化技术(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农机局)。结合实施农业机械化推进工程,引导各类服务组织购置使用大型动力机械、深松机械、旋耕播种施肥镇压复式作业机械、秸秆还田机械等先进适用装备,鼓励其开展农机跨区作业服务(责任单位:省农机局、省财政厅)。进一步完善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扩大关键环节作业补助范围,对农业服务主体购置8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以及新型农机具等装备,优先安排农机购置补贴和报废更新补贴(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农机局)。支持区域性服务主体开展农机维修以及农机库房建设,积极推进山区特色农业机械化(责任单位:省农机局、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


(二)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装备建设。建立健全省市县乡四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积极整合各类资源,加强市县两级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建设,推进乡镇和大型农产品市场的质量安全检测室建设。建立检测设备和检测结果信息共享机制,促进检测资源优化整合,提高检测设备利用率(责任单位:省农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引导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添置农产品质量快速检测仪等设备,建立产品自检制度,并鼓励其为周边农户提供速测服务(责任单位:省农委)。支持市场化动物诊疗机构以及畜禽排泄物、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专业服务组织配备必要设备,改善动物安全生产条件(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农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工商局)。


(三)加强农业信息化装备建设。推进国家农村信息化示范省建设,加大农业、农机、科技、粮食、气象、水利、林业和其他涉农信息化系统的整合力度,完善基层涉农信息服务站点建设,建立信息综合服务网络,实现基础信息统一采集发布、实时交换共享(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农委、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粮食局、省气象局、省财政厅)。推进“农技宝”应用试点与12316服务热线有机融合,利用安徽农村手机报、手机客户端以及电话、电视、网络等工具,多形式、多渠道、多层次开展农业信息进村入户到企活动(责任单位:省农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推进农业物联网示范县、示范点建设,加快农业物联网区域试验工程进度,进一步完善大田生产物联网体系,鼓励有条件的服务主体参与农业物联网应用试点(责任单位:省农委、省财政厅、省气象局)。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设,利用电子信息技术,实现农产品各流通环节质量可追溯(责任单位:省农委、省质监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四、推进农业社会化服务平台建设


(一)推进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建设。按照“政府主导、以县为主、因地制宜、合理布局”要求,建设县乡联动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支持合肥、马鞍山、芜湖、黄山、亳州等市,依托现有产权交易平台,建设区域性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在更大范围开展信息整合发布和大额流转交易。加强农村产权交易市场规范化建设,制定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规范产权交易操作流程,推进各类产权交易市场业务衔接,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协同发展(责任单位:省农委、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工商局)。发展农村产权流转中介组织,提供资信评估、资质评审、法律咨询等相关服务(责任单位:省农委、省民政厅)。


(二)推进金融支农服务平台建设。支持和引导大中型银行向县域和乡镇延伸服务网点,鼓励发展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加快实施农村基础金融服务“村村通”工程,力争2015年底多数农村金融综合改革试点县实现基础金融服务行政村全覆盖(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安徽银监局)。充分运用银企对接、银社对接框架协议,广泛开展银农合作。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适应农业生产经营主体需要的产品和服务,扩大贷款抵、质押品范围,开展应收账款质押、仓单质押、现金担保等权利和动产抵、质押,积极推广供应链融资、物流融资等金融产品(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安徽银监局、省农委、省工商局)。支持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强担保产品研发,创新反担保方式,降低担保条件,为符合条件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提供担保支持(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安徽银监局)。落实支持农业的各项保险政策,鼓励开展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主的政策性保险附加商业性保险试点(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


(三)推进农业经营主体信用服务平台建设。以县(市、区)为单位,逐步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动态征信数据库,开展守合同、重信用信息采集归档工作,建立电子信用档案。完善信用评价成果运用机制,将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纳入信用评定范围,规范开展信用评定工作,将信用等级作为项目扶持、资质认定、信贷授信以及示范合作社、龙头企业评选等的依据(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安徽银监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省农委、省财政厅、省工商局)。加强信用跟踪管理,逐步建立信用约束机制,对诚信自律良好的经营主体予以支持,享受优惠政策,对多次失信或严重失信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纳入“黑名单”管理,采取取消优惠政策、取消“守合同、重信用”公示单位、限制信贷规模等措施予以惩戒(责任单位:省农委、安徽银监局、省政府金融办、省工商局)。


(四)推进农产品流通营销平台建设。继续推进农产品批发市场、农产品集配中心和农产品终端销售网络建设,逐步形成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农产品销售流通体系(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科技厅)。深入推进农社对接、农超对接,充分利用合肥、上海等成熟的农展会平台,提供市场开拓服务(责任单位:省农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加快培育农产品电子商务综合平台,充分发挥邮政快递系统网络、资金、技术、人才、品牌和我省农产品资源优势,打造邮乐农品网,推进交易、物流、金融服务创新融合,尽快建立立足安徽、辐射全国的大型农产品电子商务平台(责任单位:省邮政管理局、安徽银监局、省政府金融办、省科技厅)。坚持线上、线下资源互补和应用协同,鼓励发展B2B、B2C、O2O等营销网络平台,着力培育一批商业模式新、创新能力强、发展潜力大的农产品电子商务企业。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等新型生产经营主体参与农产品电子商务交易。深入推进农产品电子商务示范行动,通过以奖代补、引进和培养人才等措施,培育一批农产品电子商务示范县和农产品电子商务示范企业(责任单位:省农委、省商务厅、省科技厅)。


五、创新农业社会化服务机制


(一)完善服务机制。鼓励经营性服务组织参与农业公益性服务,扩大政府购买农业服务试点,各市、县要研究制定政府购买公益性服务的指导性目录,明确服务种类、性质和内容,向经营性服务组织选择购买如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农产品检验检测、动植物疫病防控等一批易监管、可量化的服务项目(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农委)。坚持市场配置资源,打破地域、行业壁垒,推动不同服务主体之间加强产业、要素和利益联结,通过互动融合、联合发展,形成服务“三农”合力(责任单位:省农委、省财政厅)。进一步推进院县共建、垦地共建,总结推广作业对接、产销对接、科技对接等模式,提高服务集约化、一体化水平(责任单位:省农科院、省农垦管理局、省农委、安徽农业大学)。开展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机制创新试点,围绕粮食生产,支持服务主体提供代耕代收、统防统治、烘干储藏等服务(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农委)。


(二)创新服务方式。积极推广既不改变农户承包关系,又保证地有人种的托管服务模式,鼓励种粮大户、农机大户和农机合作社开展全程托管或主要生产环节托管,实现统一耕作,规模化生产。鼓励服务主体与生产主体合作,采取服务主体加农户、加基地、加新型生产经营主体等方式,在农业生产各环节开展合作式服务(责任单位:省农委)。鼓励服务主体按照农户和新型生产经营主体个性化需要,签订订单式服务合同,开展专业化服务(责任单位:省农委、省工商局)。


(三)规范服务管理。指导服务型合作组织完善经营管理制度,理顺内部权属、利益连接和收益分配关系,着力建成产权明晰、运行规范、高效快捷、服务专业的市场主体(责任单位:省农委、省工商局)。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市场管理,研究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农业服务标准和规范化合同示范文本,明确服务质量要求和收费标准,规范服务行为(责任单位:省农委、省工商局、省物价局、省质监局)。指导服务主体按照服务内容,制定服务计划和管理细则,建立和完善服务台账和档案(责任单位:省农委)。建立服务质量评价监督体系,完善服务鉴定和纠纷仲裁机制,建立健全由服务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服务效果监管和纠纷仲裁评审机制,制订服务效果认定标准和损失赔偿办法,及时解决服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责任单位:省农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


六、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政策扶持


(一)加强财政资金支持。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发展服务业的各项政策,市、县政府要制定农业社会化服务发展的财政支持政策,加强农业项目资金整合力度,统筹各类农业生产性、建设性、服务性项目,支持农业服务体系建设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发展(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财政项目资金可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经营性服务组织,对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可转交服务性农民专业合作社持有和管护(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农委)。鼓励和支持社会化服务组织在现代农业示范区、高标准农田、土地整理项目区等基础条件好的区域,规模连片地开展全程托管服务(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委)。


(二)加强用地用电扶持。对农业服务主体在农业项目区内,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提供农业社会化服务的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附属、配套设施的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农业服务主体提供种养生产服务用电,按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执行(责任单位:省物价局)。


(三)加强税费政策支持。对被认定为高科技技术企业的农业服务主体,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责任单位:省国税局)。对农业服务主体从事农产品初加工、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项目,按有关政策免征企业所得税(责任单位:省地税局)。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责任单位:省地税局)。


(四)加强人才支持。鼓励高校涉农应届毕业生到农业服务主体从事技术服务工作,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为其提供人事档案保管和劳动保障代理服务(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委)。推进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联系帮扶农业服务主体活动,建立科研院所、高校科研人员与农业服务企业人才流动和兼职制度,激发科技服务人员创新创业积极性(责任单位:省农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鼓励农技人员创办领办农业服务主体,通过技术承包、技术入股分红等方式开展技术推广工作(责任单位:省农委、省工商局)。加强农业服务主体从业人员培训,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农村实用人才培训等项目应把各类服务主体从业人员列入培训范围。建立农业服务人员职业化操作标准,不断提升服务水平和技能(责任单位:省农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性,切实把这项工作当作贯彻中央和省“三农”工作部署的重要内容,加强组织号召,出台配套政策,落实推进措施,解决实际问题。要积极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示范县、示范乡镇和示范主体创建活动,总结典型经验,推广创新做法,搞好示范引路。要加强检查督查,实行目标管理,每年省市县三级都要对本意见落实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情况进行1次督查。各级农业部门要在当地委、政府的带领下,发挥牵头作用,做好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综合协调、督促指导和组织实施工作。各级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提供支持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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